404版本。
汉代么,有一条检举红利法规,就是揭发者,可以获得罪责之人一半的家产……
这个可是一个大杀器,汉武帝用之,然后袁绍曹操也都有用过。若是放到后世,比如像是贩卖地沟油的,腐败贪官的,影视圈潜规则的,抑或是一些影响甚大,危害较重的犯罪行为,只要规定举报之人,确实定罪之后就可以获得罪责之人的财产一半,怕不是全国立刻都变朝阳?
当然,这样的检举红利法规也有其负面效果,但是就跟兵刃一样,就看是使用者如何用了,用的好就是利刃,用不好就是割伤自己。
所以斐潜特意强调了一条,诬告者反罪。就像是后世好多碰瓷,虽说抓罚了一波,但是收效甚微,还有一些因为年龄啊,性别啊,罪责标准啊等等,导致碰瓷者的犯罪成本很低廉,但是如果能向诬告者靠拢,确定碰瓷者反罪……
斐潜用保甲之法,也是有些无奈之举。
一方面是毕竟汉代还有一条亲亲相匿者无罪的规定,所以有时候一些罪行就这样被掩盖下去,而保甲之间的连坐规定加上检举红利,无形之中就打破了亲亲相匿的局面,使得整个的治安局面会得到一个较为稳定的环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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