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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164章汉儒之法(4 / 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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才共议才是!

听闻种劼如此说,韦端不仅有些意外。

韦端一直表示说这是种劼的功劳,自然也有些居心不良。

一则无非是祸水东引,既然是种劼提出来的,那么恶人自然是种劼来做,若是有人因此怨恨不能得到庇护,那么就是种劼的过错。

另外一个方面则是确实如种劼所言,种劼他个人的资望确实不高,所以即便是得到了这个『十恶』之名,也不见得其名望会有多少的提升,更何况难免时流的言语攻讦,是好事是坏事还不确定。

『种君出身名门,品格自具,又能恬淡自守。

单单这几桩,已经超过在朝具位庸臣良多,实不必过谦。

』韦端笑了笑,然后话锋一转,『如今还有一惑,这「有罪先请」之律,不知种君可有指教?』

『有罪先请』,是出自《宽吏罪诏》,其中表曰:『吏不满六百石,下至墨缓长、相,有罪先请。

男子八十以上,十岁以下,及妇人从坐者,自非不道、诏所名捕,皆不得系。

当验问者即就验。

女徒雇山归家。

既然种劼提出了『十恶』论,若是韦端继续唯唯诺诺,不敢正面棘手问题,那么就会显得韦端在重大问题上没有担当的勇气,那么参律院的未来走向,有可能就会因此而受到影响,所以韦端见种劼已经开了这个头,自然也就豁出去,一举把最为重要的问题抛出来了。

在某种程度上来说,汉代的律法已经基本上从法家转成了儒家。

所谓『亲亲相护』、『有罪先请』,乃至于『春秋决狱』等等,都是儒家的律法。

甚至因此影响到了后世,拿着一本经文登堂宣判的,并不是只有后世的色目人才干的事情。

儒家子弟当官,一手拿着经文,一手拿着节仗,经文怎么解释他说了算,如何判决也是他说了算,起初还能维持本心,但是大多数人都难敌贪欲,最终越混越不成样子。

最开始提出以儒家代替法家的律法的,便是董仲舒。

当然在最开始的时候,董仲舒也用儒家经典,解决了一些疑难案件。

比如说某个人的小孩因为见到了其父亲受到他人殴打,便拿了木棍去解救其父,但是在搏斗过程中失手打中了他自己的父亲,把他自己的父亲给打死了……

若是按照原本的约法三章,杀人者死。

然后这个人又是打死自己的父亲,弑父当死。

然后就闹到了董仲舒之处,董仲舒根据《春秋》,尤其是《春秋左传》之中的事例,表示此人原本不是要杀其父,而是失手,故不当死。

这种案例或许在后世很好理解,但是在汉代当时确有跨时代的意义,以春秋决狱便成了儒家法的开端。

就像是大多数法律规则刚开始的都是要向善的,可是有心人会越来越多一样,一开始董仲舒或许本意是在春秋之中寻找律法的公平,但是后来却被一些儒家子弟利用起来成为自己贪欲的保护伞。

种劼沉默了片刻,最终咬着牙说道:『亦按十恶而论!

十恶之辈,不得有请!

韦端瞪圆了眼,沉声说道:『种君……此事甚大……』

如果说之前『亲亲』之律,只是牵扯到了伦理道义,而现在『先请』之法,就是直面了原本的士族特权。

士族名士,可以用自己的名声,财富,甚至是官职来减免罪责,这已经是大汉百年来的惯例了,虽然说『十恶』之罪不得减免也有一定的道理,可是谁能知道在将来会不会变成了『二十恶』,然后『三十恶』……

当下口子一开,谁知道将来什么时候,士族子弟的这些特权就全数没了?

所以『亲亲相护』这种处于伦理道德上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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